1、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)第十条规定:自2017年7月1日起,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。

2、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,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,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。


(资料图)

3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,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《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》,申请稽核比对。

4、扩展资料发票认证的时限(一)采用预收货款、托收承付、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,为货物发出的当天。

5、(二)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,为收到货款的当天。

6、(三)采用赊销、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,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。

7、(四)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,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。

8、(五)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,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,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,为货物移送的当天。

9、(六)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,为货物移送的当天。

10、(七)将货物分配给股东,为货物移送的当天。

11、(八)在货物送出时确定已交现金或已有发票为证的相关手续。

12、参考资料来源:百度百科-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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